“哈交联电缆”商标争议成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第17174700号“哈交联电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18)商标异字第0000039492号

异议人:哈尔滨交联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祥其
委托代理人:山东白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交联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祥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39期《商标公告》第17174700号“哈交联电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哈交联电缆”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站自动化装置;马达启动缆;电线识别线;半导体;集成电路;电磁线圈;变压器(电);遥控装置”商品上。异议人称“哈交联电缆”是企业名称的简称,也是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其名称相同,损害其在先权利,并且被异议人在第9类电线电缆商品上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严重扰乱了商标的管理秩序。异议人提供了异议人与哈尔滨市严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合作成立“哈交联实验室”、由黑龙江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黑龙江龙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提供的2009-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异议人的2005-2015年广告宣传合同和发票及样品、异议人的2007-2016年所获荣誉、媒体对异议人的报道、异议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异议人所生产的哈交联电缆产品照片、异议人2010-2015年期间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异议人2010-2015年期间所销售产品的用户反馈表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上述观点,我局予以采信。我局认为, “哈交联电缆”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简称,通过在先使用及大量的广告宣传,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相同,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认为标有“哈交联电缆”字样的产品出自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7174700号“哈交联电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