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青凰”攀附“宫清皇”商标被裁定不予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6)商标异字第0000031865号






第14130932号“宫青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吴昌保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忠维
异议人吴昌保对被异议人孙忠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444期《商标公告》第14130932号“宫青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
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宫青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家禽(非活);板鸭;肉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74043号“宫清皇”商标核定使用商
品为第29类的“肉;肉冻;死家禽;腌制蔬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读音相同、字形接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同或接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4130932号“宫青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