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龙”商标在第十类上系可注册商标
我所委托人于2013年4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孕龙”商标注册申请,拟注册商品为“避孕套;分娩褥垫;孕妇托腹带;挖耳勺;出牙咬环;奶瓶;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用奶嘴;口罩”。2014年3月24日,商标局以我所委托人申请注册的第12457179号“孕龙”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我所委托人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后我所委托人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方认为:“孕龙”并非固有词汇,没有工具书层面的确定含义,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只是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需要相关公众想象、思考和理解才能得出商品性质的结论,具有显著性,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可注册商标。“孕龙”借用了这两个字各自的美好含义,“孕”有“孕育”、“怀胎”之意,“龙”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灵异神物,是万兽之首,也可指代君主。“孕龙”的整体含义可理解为“孕育神龙”、“孕育君主”或“怀孕的龙”。但不论何种含义,都没有直接表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关公众也不会认为商品的功能、用途是“孕龙”。因此,“孕龙”属于典型的可注册暗示商标。

经开庭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我方请求,认可“孕龙”商标不构成对商品功能、用途的直接表示,判决撤销商评委之前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令其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