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裁定第8106233号“金沙古酒 金沙古及图”、第8106174号“金沙古1931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我公司替客户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监测商标,发现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了第8106233号“金沙古酒 金沙古及图”、第8106174号“金沙古1931及图”商标,并经商标局初定审定公告。我公司将此情况告知客户,应客户要求,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过审理,对被异议商标做出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后被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其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我公司客户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就已经取得诸多“金沙”系列商标的注册,包括第124667号“金沙及图”商标,其显著部分均为“金沙”。同时,“金沙”是全国知名的白酒品牌,于2010年10月被商标局在案件中认定为驰名商标。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客户处于同一地域,知晓“金沙”商标的巨大知名度,其申请被异议商标的目的是攀附“金沙”商标。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二者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商标局与商评委都支持了我方理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