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关于第3739218号“IBUCAP”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编号:撒201001627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739218号“IBUCAP”商标,并予公告;原第373921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林中选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