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UCAP”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成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关于第3739218号“IBUCAP”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编号:撒201001627




阿米那有限公司:
林中选:
北京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阿米那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林中选在第5类“片剂”等商品上注册的第3739218号“IBUCAP”商标。我局于2010427日予以受理,并通知林中选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07427日至20104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林中选在上述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林中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阿米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第3739218(5)IBUCAP”注册商标的理由成立。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739218号IBUCAP”商标,并予公告;原第373921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林中选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