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4058682号“古赵美食林”商标
争议裁定书
商评字(2010)第12540号
申请人: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和平路450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A座1605。
被申请人:河北东龙黄金酒业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馆陶县工农街147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14号恒华国际公寓A座二层210室。
申请人于2008年5月8日对被申请人注册的第4058682号“古赵美食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我委依法受理。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的商品流通企业,自创业伊始,“美食林”不仅作为申请人的商号,更是申请人的产品和服务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并且“美食林”商标被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曾委托被申请人生产“美食林”牌瓶装矿泉水,被申请人作为代理人明知“美食林”为申请人商标,其申请注册与其近似的争议商标,恶意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简介。
2、美食林商标注册情况的有关资料。
3、河北省中诚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其“美食林”商标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有关宣传资料。
6、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邯市民四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7、申请人与邯郸丽晶健康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及公证书。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委托书、对账函及其公证书。
9、冠县德信糖国站企业信息(网站资料)。
10、河北省邯郸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状态查询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虽然申请人于2004年3月委托被申请人生产加工“美食林”牌纯净水和白酒,但被申请人早在2002年即已生产“古赵美食林”牌纯净水,可见,争议商标早于申请人“美食林”商标使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未构成抢注情形。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简介及产品说明书。
2、被申请人与冠县德信糖酒站、馆陶县孔雀酱菜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复印件。
3、“古赵美食林”纯净水销售发票复印件。
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美食林”商号经过使用在商业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其据以知名的领域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纯净水等商品所属领域差别较大,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15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宁
刘中博
麻艳彬
2010年6月28日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