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0)商标异字第16387号
“KLEEN—RITE”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豫商德信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万华亚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由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郑溪(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豫商德信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刊代理韩辉(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058期《商标公告》第4159846号“KLEEN-RI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山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从异议人北京万华亚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异议人郑溪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异议人北京万华亚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美国C.A.T公司(美国卡特莱德公司)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被异议人作为美国C.A.T公司(美国卡特莱德公司)的中国业务代表,曾与异议人北京万华亚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过经销授权协议书。被异议人明知“KLEEN-RITE”商标归美国C.A.T公司(美国卡特莱德公司)所有,却将“KLEEN-RITE”商标申请注册,并使用在“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禁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4159846号“KLEEN-RITE”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