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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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27752号“启明教育/图形”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编号:撤200801846
北京红季风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韩国未来KC&T株式会社:
北京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红季风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韩国未来KC&T株式会社在第41类“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注册的第1727752号“启明教育/图形”商标。我局于2008年8月1日予以受理,并通知韩国未来KC&T株式会社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05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韩国未来KC&T株式会社在上述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727752号“启明教育/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727752号“启明教育/图形”商标,并予公告;原第172775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韩国未来KC&T株式会社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