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在先使用商标,“英大”商标异议成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0)商标异字第05168






“英大”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远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山东远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任美秀(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150期《商标公告》第4694553号“英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英大”注册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4694553号“英大”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OO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