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抢注“神光摄影”商标异议成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l0)商标异字第16976

“神光摄影Shen Guang She Ying”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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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三河市燕郊神光数码婚纱摄影楼(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刘文松(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105期《商标公告》第4332518号“神光摄影Shen Guang She Y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将合伙人共有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己构成代表人未经授权将被代表人的商标以自己名义进行注册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4332518号“神光摄影Shen Guang SheYing”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OO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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