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一、主体资格:
提出异议申请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商标异议应提交如下材料:
1、异议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4、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三、所需期限约为1年半左右。